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 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 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於 民國111年6月15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規定資遣原告,對原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為不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即僱傭關係)迄今 仍屬存在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 以本件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顯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是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核無不合。 二、原告主張: ㈠伊於109年4月7日任職於被告,擔任美工設計專員,工作內容 除了美編設計外,尚包含包材郵寄、收發包裹、進出貨事宜 ,月薪為新臺幣(下同)58,708元,工作地為新北市中和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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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