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在新北市樹林區麗寶國 際館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擔任「日班」保全,被告明知伊 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竟於112年4月17日以LINE文字訊息告 知伊,以因伊執勤期間使用手機,經系爭社區住戶向麗寶國 際館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反應,系爭管委會遂要求 被告更換保全人員,且系爭社區附近無其他職缺為由,將伊 調動至臺北市萬華區及桃園市龍潭區擔任「夜班」保全。惟 伊未經被告告知或警示上開行為會遭受調職處分,且伊換哨 時間一小時一次,亦有察看手機之必要性,被告未以其他如 書面警告等方式懲處,而直接將伊調職逾越相當性及比例原 則,且被告調動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 之1規定,未考量伊之居住地而提供交通費或住宿之必要協 助,亦未考量家中尚須繳納房貸及母親尚須扶養之因素,逕 要求伊於112年4月18日決定,伊考量被告未給予日夜班之緩 衝適應時間,且調職內容未符合原勞動條件,僅能被迫於11 2年4月18日簽下自願離職書,其離職原因欄亦載明「不願接 受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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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