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等款項,新北地院僅就乙○○部分判命雇主給付 46,013 元並附加利息,其餘請求及甲○○之請求均駁回。
判決結果部分勝訴部分敗訴。雇主應給付乙○○ 46,013 元及自 112 年 4 月 29 日起年息 5% 之利息;乙○○部分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8%、勞工負擔 92%;甲○○全案敗訴。
本案雇主在加班費爭議上部分敗訴,從援引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之契約無效)、第 130 條(時效中斷)、第 247 條之 1(定型化契約條款),可推論本案爭點之一為:雇主可能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不利於勞工的條款(例如「加班需事前申請、未申請者不視為加班」、「月薪已含加班費」等定型化條款),被法院依民法第 71、247 條之 1 認定無效。法院最終判命雇主僅就部分加班費負給付責任(46,013 元,僅佔請求金額一小部分),顯示勞工的部分主張未獲採信,可能因時效抗辯(民法第 130 條,加班費請求權 5 年時效)或舉證不足而被駁回。雇主的問題在於:契約條款仍有違反強制規定之嫌、加班費計算或認定方式不夠嚴謹,導致部分加班費仍須補發。
本案雖然雇主僅小額敗訴,但提醒了兩個關鍵風險:第一,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能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常見如「月薪含加班費」、「加班需主管核章否則不算」、「責任制不算加班」等條款,多數在訴訟中被認定無效,雇主仍須補付加班費。第二,加班費請求權雖然只有 5 年時效(民法第 126 條短期時效),但勞工可分次主張、時效中斷,雇主不能依賴時效抗辯。建議雇主立即檢視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刪除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的條款;建立合理的加班申請與認列流程;對於主管職與責任制工作者,須符合勞動部公告「責任制適用工作者範圍」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同時建立加班費補發追溯機制,發現問題立即修正,避免累積為集體訴訟。
- 1檢視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刪除「月薪含加班費」、「未申請不算加班」等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之條款。
- 2加班採事前申請+事後確認雙軌制:員工事前申請、主管事後核章,未申請但實際加班且有出勤紀錄者仍應認列。
- 3責任制職務須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否則仍適用一般工時規定。
- 4建立加班費補發追溯 SOP:發現計算錯誤立即補發近 5 年差額,並書面通知員工避免時效中斷主張。
- 5每年由 HR 與律師檢視一次工作規則,確認條款符合最新勞基法與函釋,並重新公告。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有關原告乙○○請求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其餘由原 告乙○○負擔;有關原告甲○○請求部分由原告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參元 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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