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5-26

新北加班費案部分敗訴,雇主補付乙○○ 4.6 萬定型化條款被打回

一句「未申請加班不算加班」,可能被法院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認定為違法定型化條款。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8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30條民法第71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 · 2025-05-2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 萬
單案補發
46,013
全員追溯
~50 萬
律師費
~18 萬
HR/出庭
~10 萬
規則重建
~17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兩位勞工同時提起加班費請求,雇主可能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月薪含加班費」、「加班需事前申請、未申請者不視為加班」等定型化條款。 新北地院攤開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第 130 條(時效中斷)、第 247 條之 1(定型化契約條款)逐一審視。法院認定:部分定型化條款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但勞工的部分主張因時效或舉證不足而被駁回。 判決下來:雇主應給付乙○○ 46,013 元 + 自 112 年 4 月 29 日起 5% 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乙○○部分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8%、勞工負擔 92%;甲○○全案敗訴,負擔自己部分訴訟費。 雇主這次「小額敗訴」,但風險訊號很清楚:定型化條款不能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加班費請求權 5 年時效(民法第 126 條),勞工可分次主張、時效中斷。雇主想靠定型化條款規避加班費,多數情況都會被打回原形。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條定型化條款被打回,工作規則套全員等於連鎖風險被引爆

  • 定型化條款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即無效
  • 加班費請求權 5 年時效可分次主張、時效中斷
  • 責任制未核備等同無效
  • 工作規則套全員,定型化條款被打回時連鎖生效
勞資羅盤接手後

工作規則年度檢視 + 加班雙軌制 + 責任制核備,定型化條款不再變成炸彈

  • 刪除「月薪含加班費」、「未申請不算」等條款
  • 加班事前申請 + 事後確認雙軌制
  • 責任制依第 84 條之 1 報核備
  • 加班費補發追溯 SOP(近 5 年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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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4.6 萬

是同公司工作規則套用全員,定型化條款一被打回全員生效。

不是 5 年時效

是勞工可分次主張、時效中斷,雇主不能依賴時效抗辯。

不是責任制

是未經第 84 條之 1 核備,加班費仍全計入。

不是這次

是工作規則沒修,下一個案件再被翻一次。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工作規則是否刪除「月薪含加班費」、「未申請不算加班」等條款?
  2. 2加班是否採事前申請 + 事後確認雙軌制?
  3. 3責任制職務是否依第 84 條之 1 核備?
  4. 4是否有加班費補發追溯 SOP(近 5 年差額補發)?
  5. 5是否每年由 HR + 律師檢視工作規則並重新公告?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工作規則與加班流程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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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規定無效)、第 247 條之 1(定型化條款)、勞基法第 24、84 條之 1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等款項,新北地院僅就乙○○部分判命雇主給付 46,013 元並附加利息,其餘請求及甲○○之請求均駁回。

判決結果部分勝訴部分敗訴。雇主應給付乙○○ 46,013 元及自 112 年 4 月 29 日起年息 5% 之利息;乙○○部分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8%、勞工負擔 92%;甲○○全案敗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加班費爭議上部分敗訴,從援引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之契約無效)、第 130 條(時效中斷)、第 247 條之 1(定型化契約條款),可推論本案爭點之一為:雇主可能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不利於勞工的條款(例如「加班需事前申請、未申請者不視為加班」、「月薪已含加班費」等定型化條款),被法院依民法第 71、247 條之 1 認定無效。法院最終判命雇主僅就部分加班費負給付責任(46,013 元,僅佔請求金額一小部分),顯示勞工的部分主張未獲採信,可能因時效抗辯(民法第 130 條,加班費請求權 5 年時效)或舉證不足而被駁回。雇主的問題在於:契約條款仍有違反強制規定之嫌、加班費計算或認定方式不夠嚴謹,導致部分加班費仍須補發。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雖然雇主僅小額敗訴,但提醒了兩個關鍵風險:第一,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能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常見如「月薪含加班費」、「加班需主管核章否則不算」、「責任制不算加班」等條款,多數在訴訟中被認定無效,雇主仍須補付加班費。第二,加班費請求權雖然只有 5 年時效(民法第 126 條短期時效),但勞工可分次主張、時效中斷,雇主不能依賴時效抗辯。建議雇主立即檢視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刪除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的條款;建立合理的加班申請與認列流程;對於主管職與責任制工作者,須符合勞動部公告「責任制適用工作者範圍」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同時建立加班費補發追溯機制,發現問題立即修正,避免累積為集體訴訟。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檢視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刪除「月薪含加班費」、「未申請不算加班」等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之條款。
  • 2加班採事前申請+事後確認雙軌制:員工事前申請、主管事後核章,未申請但實際加班且有出勤紀錄者仍應認列。
  • 3責任制職務須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否則仍適用一般工時規定。
  • 4建立加班費補發追溯 SOP:發現計算錯誤立即補發近 5 年差額,並書面通知員工避免時效中斷主張。
  • 5每年由 HR 與律師檢視一次工作規則,確認條款符合最新勞基法與函釋,並重新公告。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條款合法性加班申請與認列流程責任制核備狀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有關原告乙○○請求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其餘由原 告乙○○負擔;有關原告甲○○請求部分由原告甲○○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參元 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30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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