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12

新北地院加班費請求案,公司賠 7.1 萬本息,多數請求被駁回但工時管理仍踩雷

一句「他自己留下來加班沒寫單」,可能被法院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為工時,加班費全要補。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38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8 號 · 2025-06-12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0–400 萬
本案判決
71,504
全員追溯 5 年
~100–300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勞動部裁罰
2–100 萬
利息(5%)
隨拖延累積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向新北地院提起加班費等請求訴訟。雇主在多數項目上守住法院檢驗,但加班費計算上出現破口。 新北地院於 114 年 6 月 12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71,504 元,及自 112 年 6 月 29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一(2%),餘由原告負擔。 2% 訴訟費用配比代表雇主大部分爭點都勝訴,但「加班費」這一項仍被命給付 7.1 萬。判決理由可推論為:雇主可能在加班費計算上有疏失——未確實記錄勞工出勤時間或出勤紀錄不完整,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推定為勞工工作時間」,雇主無法舉證勞工未加班;或加班費基數未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或 2 小時內 1.34 倍、3–4 小時 1.67 倍的法定費率未足額。 本案啟示是:加班費爭議是雇主最容易輸的訴訟類型,主因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舉證責任配置。沒打卡紀錄、沒加班申請單、沒加班費試算表,案子一進法院就是輸。即使是 7.1 萬的小額敗訴,背後反映的是整套工時制度的破口。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出勤紀錄殘缺+加班費基數錯誤,本案 7.1 萬是冰山一角,全員追溯破百萬

  •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推定為工時,雇主無紀錄必輸
  • 加班費分段計算錯誤(1.34/1.67/2 倍)累積差額可觀
  • 全員 5 年內加班費追溯,集體訴訟破百萬
  • 勞動部裁罰(勞基法第 79 條)2–100 萬
  • 律師費 + 利息 + HR 出庭工時,總成本是補加班費的 1.5–2 倍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電子打卡+加班申請制+每月薪資單明列加班費,7.1 萬訴訟根本不會發生

  • 電子打卡系統紀錄到分鐘並保存 5 年(第 30 條第 5 項)
  • 加班走事前申請 + 主管核可制度,未申請仍記錄出勤但不算加班
  • 加班費基數採「月薪 / 240」依 1.34、1.67、2 倍分段計算
  • 每月薪資單明列加班時數與對應金額,由勞工簽收
  • HR 每季抽查 10 名員工出勤紀錄與加班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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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7.1 萬

是全公司員工 5 年內加班費追溯,集體訴訟金額破百萬。

不是「沒申請就不算加班」

是出勤紀錄上看到的時數,沒反證就推定為工時。

不是這位員工

是「沒打卡」「沒申請單」的破口會被整批員工複製。

不是少給幾百元

是平日 1.34 / 1.67、休息日另計、國定假日加倍等分段計算錯誤累積。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使用電子化打卡系統並記錄到分鐘保存 5 年?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任一員工最近 6 個月的加班費試算表?
  3. 3加班是否走事前申請+主管核可制度並留下書面紀錄?
  4. 4加班費計算是否分別處理平日(1.34/1.67)、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
  5. 5每月薪資單是否明列加班時數與對應金額由勞工簽收?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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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第 30 條第 5 項;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勞工請求加班費等爭議,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71,504 元及法定利息,多數請求遭駁回,雇主主要敗訴於加班費部分。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雇主應給付勞工 71,504 元及自 112 年 6 月 29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 50 分之 1 由雇主負擔,其餘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加班費計算上敗訴,反映出工時管理常見的兩大漏洞。從判決結果合理推論,雇主在勞基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上有疏失,可能涉及:1)未確實記錄勞工出勤時間或出勤紀錄不完整,導致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出勤紀錄所載即為工作時間;2)加班費基數未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即月薪除以 240 小時或合理時數)計算;3)2 小時內以 1.34 倍、第 3 至 4 小時以 1.67 倍給付的法定費率未足額。勞動事件法生效後,加班費訴訟的舉證責任實質上倒置——勞工只要提出出勤紀錄,雇主就要證明該時段不屬於延長工時,否則就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若沒有完善的出勤紀錄、加班申請單、加班費試算表,幾乎一進法院就是輸。

雇主該學到什麼

加班費爭議是雇主最容易輸的訴訟類型,主因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舉證責任配置。教訓是: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要求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且應記錄至分鐘為止;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則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分段計算 1.34 倍、1.67 倍。本案雇主敗訴金額雖只佔總請求的少部分(訴訟費用比例 1:49),但已足以說明工時制度的脆弱性。給雇主的具體啟示:建立「打卡即工時」的制度文化,並透過加班申請制管理實際延長工時,搭配每月薪資單明確顯示加班費計算明細,是預防此類訴訟最有效的三件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使用電子化打卡系統,記錄到分鐘為止並保存至少 5 年(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
  • 2建立加班申請制度,要求事前申請、主管核可,未申請者不算加班但仍記錄出勤
  • 3加班費以「月薪 / 240」或合理時數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 1.34、1.67 倍分段計算
  • 4每月薪資單明列:正常工時、平日延時、休息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與對應金額
  • 5人資每季抽查 10 名員工出勤紀錄與加班費試算,確保系統設定符合勞基法
建議連動檢視出勤紀錄完整性加班費計算方式加班申請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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