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6-12

勞訴字第138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8
日期
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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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第 30 條第 5 項;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勞工請求加班費等爭議,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71,504 元及法定利息,多數請求遭駁回,雇主主要敗訴於加班費部分。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雇主應給付勞工 71,504 元及自 112 年 6 月 29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 50 分之 1 由雇主負擔,其餘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加班費計算上敗訴,反映出工時管理常見的兩大漏洞。從判決結果合理推論,雇主在勞基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上有疏失,可能涉及:1)未確實記錄勞工出勤時間或出勤紀錄不完整,導致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出勤紀錄所載即為工作時間;2)加班費基數未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即月薪除以 240 小時或合理時數)計算;3)2 小時內以 1.34 倍、第 3 至 4 小時以 1.67 倍給付的法定費率未足額。勞動事件法生效後,加班費訴訟的舉證責任實質上倒置——勞工只要提出出勤紀錄,雇主就要證明該時段不屬於延長工時,否則就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若沒有完善的出勤紀錄、加班申請單、加班費試算表,幾乎一進法院就是輸。

雇主該學到什麼

加班費爭議是雇主最容易輸的訴訟類型,主因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舉證責任配置。教訓是: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要求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且應記錄至分鐘為止;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則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分段計算 1.34 倍、1.67 倍。本案雇主敗訴金額雖只佔總請求的少部分(訴訟費用比例 1:49),但已足以說明工時制度的脆弱性。給雇主的具體啟示:建立「打卡即工時」的制度文化,並透過加班申請制管理實際延長工時,搭配每月薪資單明確顯示加班費計算明細,是預防此類訴訟最有效的三件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使用電子化打卡系統,記錄到分鐘為止並保存至少 5 年(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
  • 2建立加班申請制度,要求事前申請、主管核可,未申請者不算加班但仍記錄出勤
  • 3加班費以「月薪 / 240」或合理時數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 1.34、1.67 倍分段計算
  • 4每月薪資單明列:正常工時、平日延時、休息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與對應金額
  • 5人資每季抽查 10 名員工出勤紀錄與加班費試算,確保系統設定符合勞基法
建議連動檢視出勤紀錄完整性加班費計算方式加班申請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肆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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