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08號 原 告 蕭琮翰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8年3月22日起受僱被告擔任大客車駕駛之工 作,駕駛265公車路線(新北市板橋區和平公園『壽德新村』 站往返行政院站),兩造為不定期限之僱傭關係,惟被告未 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顯然已構成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之事由,原告並於112年5月3 1日對被告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而該存證信函已於1 12年6月1日合法送達被告,堪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業於112 年6月1日合法終止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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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