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許洪福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4日面試被告綜管課長之 職務,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嗣原告雖與被告 簽訂新店江陵誠案場之薪資約定,然該文件僅為工作告知並 非調動告知,且被告亦未曾口頭告知原告之職位調動為保全 員,故原告應仍為綜管課長,復經被告以不配合排班為由而 於112年7月5日非法資遣。又原告非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人員,故於板橋大禾日班學習工時1 1.5小時、夜班勤務工時12小時(無休息時間)及新店江陵 誠日班工時11小時,均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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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