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89,287元、原告丙○○新臺幣371, 884元、原告甲○○23,050元,及均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十分之三由原告乙○○負擔、 十分之二由原告丙○○分擔、十分之一由原告甲○○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287元為原告 乙○○供擔保;以新臺幣371,884元為原告丙○○供擔保;以新 臺幣23,050元為原告甲○○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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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