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受僱於被告,擔任送貨司機(即系爭勞動 契約)。 ㈡兩造對於本院卷一第131頁至第166頁所示之上下班時間不爭 執。 ㈢兩造對於附表一所示之各項資訊不爭執,其中如被告於106年 6月至111年5月期間已給付原告301萬5,751元、薪資表上名 目為「加班費」之數額合計為22萬2,409元、薪資表上名目 為「收送件獎金」之數額合計為148萬2,019元。 ㈣原告有參加於103年6月9日及10日,被告在臺北所舉行之第19 5期契約ESD新人訓練。 ㈤原告以被告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6款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 約,於111年6月23日以存證信函寄發被告。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上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主 要有:㈠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名目為「收送件獎 金」之給付共148萬2,019元,不具有延長工時工資之性質, 請求被告給付自106年5月26日至111年5月24日期間短付之加 班費共196萬0,460元,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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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