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黃順隆 葉瑞霖 伍文章 伍諭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献生 訴訟代理人 陳煜峯 吳紹貴律師 許嘗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均為被告之員工,擔任職業大客車駕駛員,其中原告黃 順隆到職日為民國98年7月15日,原告葉瑞霖到職日為101年 5月28日,原告伍諭勳到職日為104年5月6日,均仍在職;原 告伍文章到職日為105年4月20日,業於110年10月31日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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