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06-12

勞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6條民法第32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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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訴訟代理人 何曜任律師 何邦超律師 複代理人 邱瓊琴 被 告 洪筠萱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謝平律師 彭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60,12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13年4月1日 具狀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60,124元,及自112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13頁)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公司否認被證1、6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之形式上真正等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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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6條民法第3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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