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 任品保技術員職務,訴外人即被告公司職員李明松於107年 起,擔任原告任職部門主管。於112年5月18日11時30分許在 辦公室內,原告遭李明松厲聲質問工作內容、拍桌及高聲吼 罵,李明松並將手中壓克力板用力丟擲地面當場碎裂,李明 松上開所為已屬實施暴行及重大侮辱之行為,經原告向苗栗 縣政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於二次調解不成立後,原 告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同年8月2日對 被告公司為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原告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及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 公司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8萬元【計算式:離職 前6個月平均薪資×6個月=3萬(元)×6(個月)=18萬(元) 】,並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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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