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鍾奕強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原受雇於被告公司,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19日19時57分 許下班途中,行經新竹縣○○鎮○○路○段00號前方道路時,因 發生車禍(下稱系爭事故),除受有胸部挫傷、暈眩外,另 受有第4至5節頸椎滑脫、頸椎挫傷合併頸椎滑脫(C3-4、C4 -5)、頸椎(C3-4、C5-6)硬膜囊壓迫致頭部劇痛傷勢(下稱 系爭傷勢),而受有職業傷害,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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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民法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