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賴瑜華即華之園迷你石頭火鍋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上訴人 陳紫涵 訴訟代理人 周雪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1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4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起,受僱於上 訴人擔任廚房火鍋食材料理工作(下稱系爭勞動契約)。上 訴人未為被上訴人投保勞、健保,遲至110年11月22日始投 保就業保險。上訴人前開行為違反勞工法令,經被上訴人於 111年6月22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被上訴人任職期間於109年2月1日前 每月休2日,隔週之週一休息;自109年2月1日後,每月休4 日,每週週一休息,未曾休過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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