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勝訴。原審命給付之薪資本息及勞退補提繳金額被廢棄超過附表範圍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3%、雇主負擔 97%,整體仍由雇主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主要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民法第 487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高雄高分院再審程序部分廢棄原判決,雇主在薪資、勞退補提繳金額計算上獲得部分減縮,但仍須負擔多數責任。
本案爭點環繞在職業災害後續的薪資補償、勞退補提繳與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勞工發生職災後,對於工資補償計算、停業期間是否仍須提繳勞工退休金等義務,未能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與民法第 487 條規定確實履行,導致勞工得依規定主張薪資及補提繳請求。即便上訴後法院認為部分金額計算有誤而予以調整,仍無法改變雇主在補償義務、抵銷主張(民法第 334 條)上舉證不足、計算依據不清的事實,使案件耗費三審層級的訴訟資源仍須承擔多數責任。
職災案件最常見的雷區,不是「要不要賠」,而是「賠多少、怎麼算、有沒有抵銷依據」。雇主常以為勞工停工期間沒提供勞務就不需提繳勞退,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對雇主未依法提繳的責任非常嚴格,職災原領工資補償期間仍應持續提繳。本案雇主即便走到高分院再審,仍只能就金額計算部分爭取廢棄,主要責任無法翻盤。教訓是:職災發生後第一週就應建立完整的薪資補償計算表、勞退提繳對帳紀錄、醫療費用與工資抵銷依據,事後爭執金額遠比一開始算清楚還耗成本。
- 1職災發生 7 日內建立專案檔,記錄原領工資、停工期間、醫療費、薪資墊付明細
- 2停工期間仍依原領工資為基礎,按月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
- 3如主張抵銷(民法第 334 條),須保留勞工同意或法院認可之書面與計算依據
- 4與職災勞工協議任何金額前,先取得勞保局職災給付明細與薪資結構表
- 5案件涉及補償金額爭議時,於一審即提出完整對帳表,避免上訴階段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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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3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6-25
- 爭議主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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