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6-25

職災勞工告薪資補償+勞退補繳,雇主走到高分院再審只爭回零頭,主要責任翻不掉

一句「他都沒在上班,幹嘛還幫他提勞退」,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未依法提繳,補繳加利息一次扛。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33號 再審之訴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334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3 號 · 2025-06-25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20 萬
薪資補償+勞退補繳本金
依附表金額
法定遲延利息
年息 5%
律師費(三審)
約 30 萬
HR/出庭工時
約 20 萬
其他職災案類推風險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停工治療期間的薪資補償、勞工退休金提繳該怎麼算,公司沒有一套清楚的對帳表。HR 想當然爾——「沒提供勞務就不用提繳吧?」薪資補償也按主管口頭意思隨便發了幾期。 勞工不服,提起訴訟主張原領工資補償差額與勞退補提繳,一審判公司敗訴。公司上訴後再走到再審程序,希望整個翻盤。高雄高分院攤開帳目逐項對:原領工資基礎是多少、停工期間應該補繳多少勞退、抵銷主張有沒有書面同意——只有金額計算上少數項目雇主能舉證有誤,獲准廢棄超過附表金額部分。 但職災期間應補償薪資、應補提繳勞退這條主軸無法動搖。判決下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3%、雇主負擔 97%。三審層級的訴訟費、律師費、HR 工時,全部加進來,比一開始就把職災補償算清楚多花了好幾倍。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職災補償帳沒一次算清,三審打到底還是賠 97% 訴訟費,省的補償變翻倍成本

  • 原領工資補償+勞退補提繳本金 + 法定遲延利息一次補上,省不掉
  • 走到一審、二審、再審三個層級,律師費與 HR 出庭工時持續累加
  • 訴訟費用 97% 由雇主負擔,公司現金流被拖長達 2-3 年
  • 勞退個人專戶長期短繳,未來其他職災勞工可援引相同基礎主張差額
  • 勞檢與勞保局介入查核,可能延伸到其他員工的提繳紀錄被全面比對
勞資羅盤接手後

職災發生第一週就把補償與提繳算清,事後不必跑三審爭零頭

  • 導入「職災案件專案檔」SOP:原領工資、停工期間、醫療費、薪資墊付一次入檔
  • 停工期間勞退提繳維持原基數,HR 每月與勞保局對帳一次,避免長期短繳
  • 抵銷主張一律先取得勞工書面同意或循法院程序,避免事後被全數退回
  • 建立「職災補償試算表」由 HR 與外部勞動法顧問雙審,事前比事後便宜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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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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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一個職災員工

是公司過去所有職災案件的補償計算與提繳紀錄,全部被翻舊帳重算。

不是補幾期薪資

是原領工資、勞退補提繳、利息、訴訟費連動,總成本動輒翻倍。

不是一審判完就結束

走到再審層級,HR 與律師耗掉的時間遠超過原本可省的金額。

不是雇主自己抵銷就好

抵銷沒有書面同意或法院認可,法院直接不採,所有「先扣再說」全部退回。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職災勞工的「原領工資」是否有書面試算表,含本薪、加班費、津貼明細?
  2. 2停工期間是否仍依原領工資為基礎,按月足額提繳勞退?
  3. 3醫療費、薪資墊付是否有完整收據與對帳紀錄?
  4. 4若主張抵銷,是否有勞工書面同意或法院核定的金額依據?
  5. 5職災案件是否在第一週就建立專案檔,由 HR 與主管雙簽?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職災補償流程從頭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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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民法第 487 條

高雄高分院再審程序部分廢棄原判決,雇主在薪資、勞退補提繳金額計算上獲得部分減縮,但仍須負擔多數責任。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原審命給付之薪資本息及勞退補提繳金額被廢棄超過附表範圍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3%、雇主負擔 97%,整體仍由雇主承擔主要責任。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爭點環繞在職業災害後續的薪資補償、勞退補提繳與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勞工發生職災後,對於工資補償計算、停業期間是否仍須提繳勞工退休金等義務,未能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與民法第 487 條規定確實履行,導致勞工得依規定主張薪資及補提繳請求。即便上訴後法院認為部分金額計算有誤而予以調整,仍無法改變雇主在補償義務、抵銷主張(民法第 334 條)上舉證不足、計算依據不清的事實,使案件耗費三審層級的訴訟資源仍須承擔多數責任。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災案件最常見的雷區,不是「要不要賠」,而是「賠多少、怎麼算、有沒有抵銷依據」。雇主常以為勞工停工期間沒提供勞務就不需提繳勞退,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對雇主未依法提繳的責任非常嚴格,職災原領工資補償期間仍應持續提繳。本案雇主即便走到高分院再審,仍只能就金額計算部分爭取廢棄,主要責任無法翻盤。教訓是:職災發生後第一週就應建立完整的薪資補償計算表、勞退提繳對帳紀錄、醫療費用與工資抵銷依據,事後爭執金額遠比一開始算清楚還耗成本。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職災發生 7 日內建立專案檔,記錄原領工資、停工期間、醫療費、薪資墊付明細
  • 2停工期間仍依原領工資為基礎,按月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
  • 3如主張抵銷(民法第 334 條),須保留勞工同意或法院認可之書面與計算依據
  • 4與職災勞工協議任何金額前,先取得勞保局職災給付明細與薪資結構表
  • 5案件涉及補償金額爭議時,於一審即提出完整對帳表,避免上訴階段才補正
建議連動檢視職災薪資補償流程勞工退休金提繳對帳薪資結構與抵銷依據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 用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2號判決關 於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薪資本息及第三項應補提繳勞工退休 金逾附表所示應給付薪資本息欄及應補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額欄之 金額部分,並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再審前訴訟程序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 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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