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6-25

勞上字第33號 再審之訴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3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33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3
日期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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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民法第 487 條

高雄高分院再審程序部分廢棄原判決,雇主在薪資、勞退補提繳金額計算上獲得部分減縮,但仍須負擔多數責任。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原審命給付之薪資本息及勞退補提繳金額被廢棄超過附表範圍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3%、雇主負擔 97%,整體仍由雇主承擔主要責任。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爭點環繞在職業災害後續的薪資補償、勞退補提繳與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勞工發生職災後,對於工資補償計算、停業期間是否仍須提繳勞工退休金等義務,未能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與民法第 487 條規定確實履行,導致勞工得依規定主張薪資及補提繳請求。即便上訴後法院認為部分金額計算有誤而予以調整,仍無法改變雇主在補償義務、抵銷主張(民法第 334 條)上舉證不足、計算依據不清的事實,使案件耗費三審層級的訴訟資源仍須承擔多數責任。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災案件最常見的雷區,不是「要不要賠」,而是「賠多少、怎麼算、有沒有抵銷依據」。雇主常以為勞工停工期間沒提供勞務就不需提繳勞退,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對雇主未依法提繳的責任非常嚴格,職災原領工資補償期間仍應持續提繳。本案雇主即便走到高分院再審,仍只能就金額計算部分爭取廢棄,主要責任無法翻盤。教訓是:職災發生後第一週就應建立完整的薪資補償計算表、勞退提繳對帳紀錄、醫療費用與工資抵銷依據,事後爭執金額遠比一開始算清楚還耗成本。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職災發生 7 日內建立專案檔,記錄原領工資、停工期間、醫療費、薪資墊付明細
  • 2停工期間仍依原領工資為基礎,按月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
  • 3如主張抵銷(民法第 334 條),須保留勞工同意或法院認可之書面與計算依據
  • 4與職災勞工協議任何金額前,先取得勞保局職災給付明細與薪資結構表
  • 5案件涉及補償金額爭議時,於一審即提出完整對帳表,避免上訴階段才補正
建議連動檢視職災薪資補償流程勞工退休金提繳對帳薪資結構與抵銷依據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 用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2號判決關 於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薪資本息及第三項應補提繳勞工退休 金逾附表所示應給付薪資本息欄及應補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額欄之 金額部分,並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再審前訴訟程序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 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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