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5-28

勞上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句「他在請職災我還是可以資遣他」,可能被法院依勞基法第 13 條認定為違法終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9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 · 2025-05-2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50 萬
12 個月累積薪資
~90 萬
勞退補提
~6 萬
律師費(三審)
~50 萬
HR/出庭工時
~20 萬
連鎖風險
~84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審勞工輸了或部分輸了,上訴到高雄高分院。爭點包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這個標的下,但實際上薪資結構、解僱事由、職業傷害三條線同時拉扯——這是雇主端最痛的組合,任何一條沒處理乾淨都可能在二審反轉。 勞動法庭三位法官在合議庭上檢視:終止事由依民法第 489 條或勞基法第 11、12 條成立嗎?薪資結構是不是把本薪以外的經常性給與藏到「津貼」、「獎金」?勞工是不是處於勞基法第 13 條職災醫療期間? 114 年 5 月 28 日宣示判決,當事人若不服可於 20 日內提起第三審上訴。對雇主而言,二審若守住,三審還在門口;若沒守住,回復僱傭關係加上累積薪資與勞退,每多一個月都是現金流壓力。三條線同時觸發的案件,勞動法庭歷來採嚴格審查,雇主想全身而退,得在事前就把每一條都做乾淨。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解僱 + 薪資結構 + 職災三條線同時觸發,回復僱傭加累積薪資每月燒錢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須按月補付薪資與勞退
  • 勞基法第 13 條職災醫療期間違法終止,舉證門檻極高
  • 薪資結構爭議連動平均工資、退休金、職災補償基數
  • 案件可能再上訴第三審,戰線拉長至 1–2 年
勞資羅盤接手後

終止 — 程序 — 對價 — 健康狀態四項檢核齊備,三條線一次擋掉

  • 建立終止勞動契約前置檢核表,HR + 法務雙簽
  • 職災給付員工的人事處分先確認勞基法第 13 條保護期
  • 薪資結構年度檢視,津貼經常性給與性質分類
  • 解僱通知附書面理由 + 佐證資料 + 簽收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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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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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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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過去半年所有曾請職災給付的員工,可能被一併翻出檢視。

不是終止程序

是薪資結構把本薪拆成津貼的習慣,整套平均工資基數被法院重算。

不是二審結束

是當事人可再提第三審上訴,戰線拉到三審又是一年。

不是單一爭點

是解僱 + 薪資結構 + 職災三線同時觸發,每條線都是敗訴入口。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前置檢核表」由 HR 與法務共同簽核?
  2. 2對請領職災給付的員工,是否確認在勞基法第 13 條保護期內?
  3. 3薪資結構中的津貼是否定期檢視是否屬經常性給與?
  4. 4所有解僱通知是否附書面理由與佐證資料,並保留簽收紀錄?
  5. 5是否每年由 HR 與法務做勞動爭議覆盤並更新 SOP?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終止、薪資、職災三條線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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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489 條、第 487 條、第 148 條(僱傭契約終止、受領遲延、誠信原則)

勞工於高雄高分院二審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涉及薪資結構、解僱與職業傷害交織之爭點。

判決結果本案於 114 年 5 月 28 日由高雄高分院勞動法庭三位法官合議審結,當事人若不服尚可於 20 日內提起第三審上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本案標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可推知,勞工主張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或無效,要求回復僱傭關係。這類訴訟在二審階段仍存在,多半反映雇主在第一線終止契約時,未完整準備以下三道防線:第一,依民法第 489 條或勞基法第 11、12 條為終止依據時,事由舉證資料不足;第二,當勞工同時涉及職業傷害時,雇主忽略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義務、第 13 條職災醫療期間不得終止之保護;第三,薪資結構爭議(例如將本薪拆解為津貼、獎金,導致平均工資、退休金、職災補償基數失真)讓法院質疑雇主給付方式之合法性。雇主若同時觸及這三點,二審被認定終止無效、需回復僱傭並補給工資的風險就會大幅升高。

雇主該學到什麼

當解僱、薪資結構、職災三項議題同時出現時,雇主應將案件視為高風險訴訟,不宜以「事業單位慣例」自我安慰。實務上,勞動法庭對於職災醫療期間之終止採嚴格審查(勞基法第 13 條本文),縱使有勞基法第 11 條事由也不得任意終止,雇主需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再者,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常被法院用於檢驗終止之正當性,使「程序合法、實質卻苛刻」的解僱仍可能被推翻。建議雇主在進行任何終止或職務調整前,先完成「終止事由 — 程序 — 對價 — 健康狀態」四項檢核,並由勞動法務同步審閱,避免進入二審才發現舉證鏈條斷裂。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終止勞動契約前置檢核表」:列明終止事由、相關證據、是否在職災醫療期間、預告期計算、資遣費基數,由 HR 與法務共同簽核。
  • 2對於曾申請或正在請領勞保職災給付的員工,發動任何人事處分前先確認是否在勞基法第 13 條保護期間內。
  • 3薪資結構若包含本薪 + 多項津貼,定期檢視津貼是否具備經常性給與性質,避免被認定為工資而影響平均工資基數。
  • 4所有解僱通知須附書面理由及佐證資料清單,並保留員工簽收或郵寄回執,作為日後訴訟舉證之用。
  • 5建立年度勞動爭議覆盤會議,整理近一年解僱、調職、職災案件之爭點,更新內部 SOP。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前置審查 SOP職災員工人事處分流程薪資結構合規檢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9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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