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本案於 114 年 5 月 28 日由高雄高分院勞動法庭三位法官合議審結,當事人若不服尚可於 20 日內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489 條、第 487 條、第 148 條(僱傭契約終止、受領遲延、誠信原則)。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勞工於高雄高分院二審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件涉及薪資結構、解僱與職業傷害交織之爭點。
從本案標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可推知,勞工主張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或無效,要求回復僱傭關係。這類訴訟在二審階段仍存在,多半反映雇主在第一線終止契約時,未完整準備以下三道防線:第一,依民法第 489 條或勞基法第 11、12 條為終止依據時,事由舉證資料不足;第二,當勞工同時涉及職業傷害時,雇主忽略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義務、第 13 條職災醫療期間不得終止之保護;第三,薪資結構爭議(例如將本薪拆解為津貼、獎金,導致平均工資、退休金、職災補償基數失真)讓法院質疑雇主給付方式之合法性。雇主若同時觸及這三點,二審被認定終止無效、需回復僱傭並補給工資的風險就會大幅升高。
當解僱、薪資結構、職災三項議題同時出現時,雇主應將案件視為高風險訴訟,不宜以「事業單位慣例」自我安慰。實務上,勞動法庭對於職災醫療期間之終止採嚴格審查(勞基法第 13 條本文),縱使有勞基法第 11 條事由也不得任意終止,雇主需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再者,民法第 148 條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常被法院用於檢驗終止之正當性,使「程序合法、實質卻苛刻」的解僱仍可能被推翻。建議雇主在進行任何終止或職務調整前,先完成「終止事由 — 程序 — 對價 — 健康狀態」四項檢核,並由勞動法務同步審閱,避免進入二審才發現舉證鏈條斷裂。
- 1建立「終止勞動契約前置檢核表」:列明終止事由、相關證據、是否在職災醫療期間、預告期計算、資遣費基數,由 HR 與法務共同簽核。
- 2對於曾申請或正在請領勞保職災給付的員工,發動任何人事處分前先確認是否在勞基法第 13 條保護期間內。
- 3薪資結構若包含本薪 + 多項津貼,定期檢視津貼是否具備經常性給與性質,避免被認定為工資而影響平均工資基數。
- 4所有解僱通知須附書面理由及佐證資料清單,並保留員工簽收或郵寄回執,作為日後訴訟舉證之用。
- 5建立年度勞動爭議覆盤會議,整理近一年解僱、調職、職災案件之爭點,更新內部 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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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8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5-28
- 爭議主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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