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6-20

30 年資深行員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解僱二審勝訴

一句「他違規很嚴重直接開除」,工作規則沒核備、人評會沒開,第 12 條解僱會被認定無效。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27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7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7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50 萬
回溯工資
約 100-150 萬
資遣費補付
約 70 萬
律師費
約 30-40 萬
HR 工時與重整
約 2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位行員 82 年 8 月就到職,年資 30 年,110 年 7 月起派駐三多分行,月薪 69,777 元。112 年 1 月 13 日,公司依「從業人員獎懲辦法」第 11 條第 15 款記他二大過,再依工作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8 款與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同月 30 日通知他於 31 日終止勞動契約。 他不服,主張並未違反工作規則,且雇主指稱的違規事項不足以構成情節重大,起訴主張解僱無效。一審判雇主勝訴,他上訴到高雄高分院。 二審法官攤開整份文件鏈:工作規則有沒有送主管機關核備、獎懲辦法有沒有比例原則設計、人評會程序有沒有走完、解僱通知書有沒有具體援引條款與事證——每一項都過關。最後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年資 30 年的資深員工解僱能勝訴並不容易,背後是雇主在制度文件化上長年累積的成果。但這份勝訴的代價也不低:兩審訴訟、律師費、HR 出庭、人評會留下的書面證據——每一份都是平日累積的「保險」。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工作規則沒核備、人評會沒開就開除資深員工,第 12 條解僱被認定無效全盤翻盤

  • 工作規則未送主管機關核備,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失去依據
  • 懲戒未經人評會、員工未獲陳述意見機會,違反程序正當性
  • 解僱通知書未具體援引條款,事證未量化,被認定比例原則失衡
  • 年資 30 年員工解僱無效,補付工資與資遣費可能達 7 位數
勞資羅盤接手後

工作規則核備、獎懲辦法比例原則、人評會程序、律師書面意見一條龍,把資深員工解僱撐住

  • 工作規則與獎懲辦法每年更新並送主管機關核備
  • 懲戒前召開人評會並錄音留存陳述紀錄
  • 解僱通知書具體援引工作規則條款、勞基法依據與事證量化清單
  • 年資 10 年以上資深員工解僱前由勞動法律師出具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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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次違規

是工作規則沒核備、獎懲辦法沒比例原則,整套制度被翻舊帳。

不是省下的資遣費

是年資越長、解僱無效後回溯補付的工資金額越驚人。

不是這位員工

是後續其他重大違規解僱案件全部失去依據,HR 不敢動手。

不是兩審律師費

是事前花在律師意見與人評會的成本,與事後敗訴根本不能比。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工作規則的核備函與最新版本?
  2. 2獎懲辦法是否設計比例原則(小過、大過、解僱分層)?
  3. 3懲戒前是否召開人評會並留下會議紀錄與員工陳述?
  4. 4解僱通知書是否具體援引工作規則條款與事證清單?
  5. 5年資 10 年以上員工解僱前是否取得律師書面意見?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停下解僱動作,把工作規則與懲戒程序補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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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解僱)

銀行行員於 30 年資深職涯後遭雇主依工作規則與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解僱,主張解僱不合法而起訴;高雄高分院駁回勞工上訴,認雇主解僱有據。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第二審駁回勞工上訴,原審認定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終止勞動契約合法,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完成多項關鍵動作:首先有完整的「從業人員獎懲辦法」與「工作規則」並送主管機關核備,能對應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要件;其次先依獎懲辦法給予二大過,再依工作規則終止契約,符合程序正當性;終止意思表示亦載明日期、依據條款與終止日,文件鏈完整。對於資深員工(82 年到職、年資 30 年),雇主敢於依第 12 條免除預告與資遣費,背後一定要有相當扎實的事證才能撐住,本案能勝訴顯示雇主在懲戒前的調查、面談、簽收文件均做到位。常見的同類地雷反而是工作規則未公告、懲戒未經人評會、或解僱事由與工作規則條款不一致。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是雇主以「不經預告解僱」勝訴的正面教材,但勝訴條件相當嚴苛。雇主要從中學到的,不是「可以放心開除員工」,而是「制度文件化」是唯一保險:工作規則須依勞基法第 70 條公告並送核備、獎懲辦法須有比例原則設計、懲戒前須踐行調查與陳述意見的程序、終止意思表示須具體援引條款。對資深員工尤其敏感,年資越長、解僱無效的補付工資與資遣費風險越高;雇主應將「重大違規」事證量化(金額、影響範圍、客訴件數、稽核紀錄),避免被法院認為比例原則失衡。同時建議在啟動懲戒前,由獨立人評會或外部勞動法律師審視,以確保程序與實體均經得起檢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工作規則與獎懲辦法須完成公告並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並定期更新
  • 2懲戒前召開人評會,讓員工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留下會議紀錄
  • 3解僱通知書具體援引工作規則條款、勞基法依據與事證清單
  • 4對年資 10 年以上資深員工的解僱,事前由勞動法律師出具書面意見
  • 5建立解僱事證量化標準(金額、件數、影響)以證明情節重大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核備狀態懲戒程序與人評會解僱事證量化標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82年8月24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 自110年7月1日起派駐三多分行,月薪新臺幣(下同)69,77 7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詎被上訴人於112年1月13日以 伊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為由,依被上訴人從業人員獎懲辦法( 下稱系爭獎懲辦法)第11條第15款規定記伊二大過,並於同 年月30日,依被上訴人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11 條第1項第8款、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通知伊於同年月31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然伊並未 違反工作規則,且被上訴人主張之違規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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