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88年7月1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 擔任南區醫院醫務專員,負責行銷被上訴人之奶粉等嬰兒用 品產婦或其家人,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6時(午休1小 時),工資項目包括基本月薪、伙食津貼、誤餐津貼、專業 技能計劃-月(即銷售工資),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7、 8萬元不等,任職期間之業績皆名列南區第二名。然於107年 間,被上訴人政策變更為不與婦產科醫院正式簽約合作,上 訴人在主管劉美幸要求下,不得不以不當方法取得行銷管道 ,以達到銷售目的。上訴人於110年間因無法自醫院護理人 員取得銷售管道,劉美幸為督促上訴人業績達標,不斷逼迫 上訴人尋找可以提供管道之人,並常於上訴人下班後要求撰 寫計畫方案,完成後又以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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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36條民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