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施慶瑞 李鍠修 顏仁德 凌衍霆 黃侍郎 陳英坤 林文言 童聖祥 范騰騏 洪春堅 謝仁信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 1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分別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 退撫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日期,受僱於上訴人任職興達發電 廠,除被上訴人施慶瑞、洪春堅各為電機裝修員、電訊裝修 員,其餘均為機械裝修員,皆兼任領班管理職務,屬勞動基 準法之勞工,上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符合勞務對價性 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被上訴人均於民國109年7月1日結清 舊制年資,惟上訴人未將領班加給計入平均工資,致分別短 少給付退休金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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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