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5-20

低報投保「省」幾年保費,員工一張薪資單上法院追回 91 萬+全公司被勞保局盯上

一句「投保用最低級距就好,獎金不算工資」,可能被一個離職員工告 91 萬+勞保局回頭追全公司。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35號 給付工資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5 號 · 2025-05-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500 萬
判決補付
91 萬
勞保 4 倍罰鍰
約 100 萬
勞退 2 倍罰鍰
約 50 萬
其他員工連鎖追補
約 180 萬
二審律師費
約 40 萬
HR 工時
約 2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公司多年來把薪水拆成「本薪 + 各種津貼獎金」——投保薪資只用本薪那一塊報,勞退也只用本薪 6%。每個月省下的勞健保保費與勞退提撥,加總起來是一筆可觀的數字,老闆一直覺得這是「節稅」「合法分配」。 一位員工離職後把所有薪資單對到法條開始算。他主張:那些津貼每個月都領、有勞務對價性,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就是「工資」,應該全部計入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數。公司上訴到高雄高分院仍堅持工資定義從嚴;二審把上限下修,但下修後的金額仍然是 912,947 元。訴訟費用二審 90% 由公司負擔。 91 萬還不是這場仗最痛的地方。低報投保薪資觸發的是另外兩條:勞保條例第 72 條的差額 4 倍罰鍰、勞退條例第 53 條按月處 2 倍罰鍰,由勞保局與勞動部主動追繳,跟員工的訴訟無關。一個離職員工提告,等於把整個公司的薪資結構送進主管機關的視野——其他在職員工的勞健保、勞退,下個月可能就要被追補。「節下來的保費」這幾年加起來,遠不夠付這一張帳單。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個離職員工告 91 萬,勞保局接著進場全公司追補+差額 4 倍罰鍰

  • 本案二審仍判補付 912,947 元,這只是員工個人請求,公司層級成本還沒開始
  • 勞保條例第 72 條:低報差額 × 4 倍罰鍰,由勞保局主動追繳,跟訴訟無關
  • 勞退條例第 53 條:低報期間按月處 2 倍罰鍰,累計幾年通常超過原本「省」下來的保費
  • 其他在職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連帶被勾稽追補,1 個案件 = 全公司同步調整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一次薪資結構健檢,所有經常性給與納入投保薪資與勞退基數,員工告也告不下去

  • 盤點所有薪資項目,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分類「工資」vs「非工資」
  • 投保薪資對齊每月經常性工資總額,每年 8 月與隔年 2 月主動檢視級距
  • 勞退新制 6% 提繳基數與投保薪資一致,避免落差被勞退條例第 53 條盯上
  • 薪資明細表逐項列示本薪、加給、加班費、獎金,並標示「工資總額」供員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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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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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公司、同薪資結構所有員工的投保紀錄全部會被勞保局勾稽追補。

不是 91 萬

是勞保 4 倍罰鍰 + 勞退 2 倍罰鍰 + 員工連鎖追補,遠超原本省下保費。

不是節稅

是「經常性給與 + 勞務對價性」就是工資,跟稅務分類無關。

不是訴訟費而已

是二審 90% 訴訟費 + 律師費 + HR 出庭工時,金額放大。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盤點所有薪資項目,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分類「工資」與「非工資」?
  2. 2勞健保投保薪資是否等於「每月經常性工資總額」(含全勤、伙食、職務加給)?
  3. 3勞退新制 6% 提繳基數是否與投保薪資一致?
  4. 4薪資明細表是否逐項列出本薪、加給、獎金、加班費,並標示「工資總額」?
  5. 5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是否載明各項津貼與獎金之發放條件?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1 年的投保薪資調整紀錄與薪資明細範本?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做薪資結構合規體檢,別讓一個員工告 9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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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工資定義)、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投保資格)、第 72 條(低報罰鍰)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工資,二審就部分金額廢棄原判決,最終命雇主給付不超過 912,947 元,其餘上訴與追加之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二審廢棄原審命雇主給付逾 912,947 元部分(即上限被下修),該部分勞工於一審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追加之訴駁回,二審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90%、勞工負擔 10%。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投保資格)、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482 條(僱傭契約),爭點為「工資範圍認定」與「投保薪資是否低報」。雇主在二審成功將給付金額上限下修,但仍須給付 912,947 元,且訴訟費用大部分由雇主負擔,顯示雇主在「工資組成」與「投保薪資」上的處理仍有瑕疵。常見的雷區是:雇主將員工的薪資結構切割為「本薪 + 各項津貼/獎金」,並只以「本薪」作為勞健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數,藉此規避保費。但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含經常性給與;只要某項津貼具經常性、勞務對價性,就屬於工資範圍,應計入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數。一旦勞工提起訴訟主張投保薪資低報,雇主將被追補多年差額、勞保局裁罰(勞保條例第 72 條,差額 4 倍罰鍰)、勞退條例第 53 條罰鍰(按月處 2 倍罰鍰)。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定義是中小企業最常見也最致命的地雷。雇主常見迷思包括:「年終獎金不是工資」、「績效獎金不是工資」、「全勤獎金不是工資」、「伙食津貼可以不算」。實際上,這些津貼只要符合「經常性發放 + 勞務對價性」兩要件,就會被法院認定為工資。建議雇主將薪資結構簡化:本薪 + 職務加給 + 加班費 + 經常性獎金(每月或固定週期)= 工資(全部計入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數);只有「真正不固定的非經常性給與」(如不定期紅利、節慶慰問金、長期服務獎金)才能排除。每年至少 1 次稽核:勞健保投保薪資是否等於「每月經常性工資總額」,落差超過一個級距就應立即調整。本案雇主能在二審把上限下修,已是不錯的訴訟成果,但 912,947 元仍是龐大成本。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盤點所有薪資項目,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分類為「工資」與「非工資」,工資項目全部計入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
  • 2勞健保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對應級距,每年 8 月與隔年 2 月檢視是否需調整。
  • 3勞退新制 6% 提繳基數須與投保薪資一致(勞退條例第 14 條),避免低報。
  • 4薪資明細表逐項列出本薪、加給、獎金、加班費,並標示「工資總額」用於投保薪資對照。
  • 5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中載明各項津貼與獎金之發放條件,避免日後爭議是否屬經常性給與。
建議連動檢視工資項目分類投保薪資稽核勞退提繳基數薪資明細表設計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912,947元,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9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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