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5-20

勞上易字第35號 給付工資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5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5
日期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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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工資定義)、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投保資格)、第 72 條(低報罰鍰)

勞工請求雇主給付工資,二審就部分金額廢棄原判決,最終命雇主給付不超過 912,947 元,其餘上訴與追加之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二審廢棄原審命雇主給付逾 912,947 元部分(即上限被下修),該部分勞工於一審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追加之訴駁回,二審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90%、勞工負擔 10%。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投保資格)、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482 條(僱傭契約),爭點為「工資範圍認定」與「投保薪資是否低報」。雇主在二審成功將給付金額上限下修,但仍須給付 912,947 元,且訴訟費用大部分由雇主負擔,顯示雇主在「工資組成」與「投保薪資」上的處理仍有瑕疵。常見的雷區是:雇主將員工的薪資結構切割為「本薪 + 各項津貼/獎金」,並只以「本薪」作為勞健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數,藉此規避保費。但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含經常性給與;只要某項津貼具經常性、勞務對價性,就屬於工資範圍,應計入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數。一旦勞工提起訴訟主張投保薪資低報,雇主將被追補多年差額、勞保局裁罰(勞保條例第 72 條,差額 4 倍罰鍰)、勞退條例第 53 條罰鍰(按月處 2 倍罰鍰)。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定義是中小企業最常見也最致命的地雷。雇主常見迷思包括:「年終獎金不是工資」、「績效獎金不是工資」、「全勤獎金不是工資」、「伙食津貼可以不算」。實際上,這些津貼只要符合「經常性發放 + 勞務對價性」兩要件,就會被法院認定為工資。建議雇主將薪資結構簡化:本薪 + 職務加給 + 加班費 + 經常性獎金(每月或固定週期)= 工資(全部計入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數);只有「真正不固定的非經常性給與」(如不定期紅利、節慶慰問金、長期服務獎金)才能排除。每年至少 1 次稽核:勞健保投保薪資是否等於「每月經常性工資總額」,落差超過一個級距就應立即調整。本案雇主能在二審把上限下修,已是不錯的訴訟成果,但 912,947 元仍是龐大成本。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盤點所有薪資項目,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分類為「工資」與「非工資」,工資項目全部計入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
  • 2勞健保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對應級距,每年 8 月與隔年 2 月檢視是否需調整。
  • 3勞退新制 6% 提繳基數須與投保薪資一致(勞退條例第 14 條),避免低報。
  • 4薪資明細表逐項列出本薪、加給、獎金、加班費,並標示「工資總額」用於投保薪資對照。
  • 5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中載明各項津貼與獎金之發放條件,避免日後爭議是否屬經常性給與。
建議連動檢視工資項目分類投保薪資稽核勞退提繳基數薪資明細表設計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912,947元,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9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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