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上訴人 吳百諺 黃照明 傅彩洋 潘克惠 邱吉振 鍾松城 許竣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5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附表二「服務年資起算日期 」所示日期受僱上訴人,均任職於上訴人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吳百諺、黃 照明、傅彩洋、潘克惠等4人(下稱吳百諺等4人)為電機裝 修員,受僱期間除其原有職務外,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上 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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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