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前,均為任職 於上訴人高屏供電區營業處之員工。又被上訴人張士敬、廖 奇強、劉達明、石明輝、鄭啟元(下稱劉達明等5 人)受僱 期間除原有職務外,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另被上訴人許海 川、李存成(下稱許海川等2 人)受僱期間除原有職務外, 並兼任司機,上訴人每月分別對劉達明等5 人發給領班加給 、對許海川等2 人發給司機加給(上開加給合稱系爭加給) ,系爭加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屬工資之 一部,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又被上訴人均各自如附表「結 清日期」欄或「退休日期」欄所示日期結清舊制或退休,惟 上訴人未將系爭加給計入平均工資,自得請求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退休金差額本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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