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5-28

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日期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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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李嘉聯、王文生、李明煌、陳 中光、王景堂 、胡租田、邱芳印、蔣世仰、李豐收、簡忠 宏均任職於上訴人興達發電廠,李嘉聯、王文生、王景堂、 胡租田、簡忠宏為機械裝修員,李明煌、邱芳印、蔣世仰、 陳中光為電機裝修員,李豐收為化學試驗員,均屬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規範之勞工,並已分別於附表「退休日期 」欄所示之日期退休。被上訴人受僱期間除其原有職務外, 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上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因該領 班加給係為彌補擔任領班勞工之辛勞與負擔,而直接對該勞 務本身附加報酬,為該兼職領班者所享有且按月核發,並非 因應臨時性之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屬在特定工作條件下之 固定常態工作中勞工取得之給與,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 取之報酬,在制度上亦具經常性,而符合「勞務對價性」及 「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屬工資之一部,應列入平均工資 計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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