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4-17

勞上易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
日期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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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前,均受僱 於上訴人興達發電廠,其中被上訴人翁宗誌、張簡宗哲、黃 品舜、蘇葆泰、黃盟昌、邱惠崇、林元宏為機械裝修員,被 上訴人徐琳俊、吳水源為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吳得龍、李 清相為電訊裝修員,被上訴人黃仁成為重機械修理員,並均 兼任領班管理職責,經上訴人每月發給領班加給(下稱系爭 加給)。系爭加給屬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 款所規定之工資,惟上訴人結清勞退舊制年資退休金時,未 將系爭加給計入被上訴人之平均工資,致分別短少給付如原 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爰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89年9月25日廢 止前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 、勞基法第84條之2、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請求 上訴人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等語,求為判決:上訴人 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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