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及擴張之訴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上訴人原名「善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1 2年7月4日已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聯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173頁),其權利義務仍屬同一,具有法人格同一 性,合先敘明。 二、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上訴人原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㈠職災工資補 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㈡短少薪資25,676元、㈢資遣費6 0萬元、㈣職災期間解僱上訴人賠償25,000元、㈤咆哮霸凌上 訴人賠償20萬元、㈥將來治療費用120萬元、㈦交通費20萬元 、㈧精神慰撫金120萬元,合計5,450,676元。嗣經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給付短少之薪資6,991元,並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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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