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3-13

勞上易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6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6
日期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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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國樑 陳炎輝 張榮華 廖明雄 林子棋 鍾進福 林永吉 方德祥 邱文成 高倉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0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前,均受僱 於上訴人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職稱皆為土木技術員, 其中被上訴人林永吉、邱文成(下稱林永吉等2人)兼任司 機,工作內容除駕駛工程車出外從事線路配置裝修外,並負 責車輛之保養維護,上訴人每月另發給司機加給;其餘被上 訴人(下稱陳國樑等8人)兼任領班管理職責,上訴人每月 另發給領班加給(與司機加給合稱系爭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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