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天糧食品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天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蘊 被上訴人 謝秀蓁 邱素珍 孟士賢 許吳玉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變更組織,乃公司不影響其人格之存續,而變更其組 織為他種公司之行為。是以,組織變更前之公司與組織變更 後之公司,不失其法人之同一性者,組織變更前公司之權利 義務,當然由組織變更後之公司概括承受,此乃基於「法人 同一體說」之當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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