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天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蘊 被上訴人 田培元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8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47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88年7月21日起受僱於上訴 人公司擔任廠長,負責對外運送貨品、招攬業務、機器維護 等工作。上訴人之經營權於111年3月22日轉讓予現任負責人 黃崇蘊,黃崇蘊續以月薪新臺幣(下同)50,000元留任被上 訴人,並表明願承接被上訴人之年資。嗣因上訴人遲未給付 111年8月薪資(依約應於同年9月10日發放),經被上訴人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5款、第6款規定,於 111年9月2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自111年10月1日起終 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上訴人於同年月5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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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