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2-27

勞上易字第16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日期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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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筱恩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被 上訴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 月2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范滋庭,經其聲 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09、18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自民國102年11月4日受僱被上訴人擔任業務代表,負 責藥品業務推管、行銷暨收款等工作,並協助客戶下訂單, 每月薪資均逾新臺幣(下同)45,800元,於每月5日、月中 領取薪資。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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