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 人,擔任居家服務員,依上訴人之指示前往受服務個案處提 供勞務及居家照顧,約定工資給付方式為時薪制,於次月15 日發放。109年9月至000年0月間,被上訴人每月平均工資為 新臺幣(下同)19,717元。詎上訴人竟於110年3月26日依勞 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上訴人並未違反工作規則,縱有違反工作規則,上訴人 未要求被上訴人改善即逕將被上訴人解僱,亦不符合最後手 段原則。兩造間僱傭關係於110年4月1日起至上訴人向被上 訴人表示強制退休之111年1月14日止,應仍存在。上訴人自 應給付被上訴人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1月14日止之工資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 ,補足未提撥之退休金至被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此 ,爰聲明求為判命:㈠確認兩造間於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1 月14日止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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