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1-24

勞上易字第10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日期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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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甲○○(下稱甲○○)主張:甲○○前任職於上訴人裕昌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昌公司),已於民國109年12月31 日退休。然因裕昌公司未給付加班費、未補償未休假薪資, 並不當扣款,致甲○○薪資降低而影響退休金,前經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經計算後裕昌公司尚積欠各 類款項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爰分別依如附表所 示之請求權基礎,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於甲○○之 判決等情。並於原審聲明求為命裕昌公司應給付甲○○新臺幣 (下同)1,312,143元,及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裕昌公司應給付甲 ○○152,818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甲○○ 部分;裕昌公司應再給付1,159,3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駁回裕昌公司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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