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20

勞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2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日期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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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動基準法第 2 條、民法第 220 條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數次擴張聲明至 815,951 元,法院認其主張無理由,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結果原告敗訴。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雇主一方在本案抗辯成功。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原告數度擴張聲明,從最初 503,641 元一路加碼至 815,951 元,最終全部被駁回,並援引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勞工、雇主定義)與民法第 220 條(債務人故意或過失責任)。從訴訟結構推論,雇主在本案的成功,並非什麼都沒做,而是能在訴訟中清楚說明工資、職務內容、損害事實與因果關係,讓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缺乏事證基礎或計算依據。同類雇主常見的地雷反而是:未把薪資結構區分本薪、津貼、變動性給與,導致工資定義在訴訟中被擴張;未保留指揮命令、變更工作條件的書面紀錄,使勞工易主張「實質工作內容變更」要求加給;損害發生時未即時保全證據,等到對方擴張聲明才補資料就會被質疑事後製作。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的啟示在於:訴訟一旦進入「擴張聲明」與「分次主張」階段,雇主應變的關鍵不是抗辯能力,而是平時的紀錄體系。第一,薪資結構要清楚拆分為經常性給與與非經常性給與,並在聘僱契約與薪資單上一致呈現,避免後續被援引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全部認定為工資。第二,民法第 220 條關於債務人故意或過失的責任分配,往往在勞工請求賠償時被引用;雇主若有完整教育訓練、SOP、設備檢查紀錄,可主張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第三,原告擴張聲明時,雇主應同步擴張答辯與證據清單,不要被金額嚇到就急著和解。本案告訴我們:在文件齊全的前提下,勞動訴訟並非雇主必輸,但這份「齊全」必須從入職第一天就累積。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聘僱契約與薪資單明確區分本薪、津貼、獎金、加班費,並對應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一致呈現。
  • 2面對勞工分次擴張聲明,先盤點對應期間的出勤、薪資、職務變更紀錄再決定答辯策略。
  • 3對於勞工以民法第 220 條主張雇主過失賠償者,提出 SOP、教育訓練、設備檢查的完整文件鏈。
  • 4長期保存所有指揮命令、職務調整、工作規則的書面紀錄,避免事後被質疑為臨時補製。
建議連動檢視工資定義與薪資結構勞動訴訟證據保全工作規則與指揮命令紀錄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3,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15,951元,及其中503,64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其中206,310元自114年3月27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 暨陳報說明狀(下稱甲書狀,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89頁)繕 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06,000元自114年5月2日民事擴張訴之 聲明暨陳報說明狀(下稱乙書狀,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7頁 )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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