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17

高雄地院加班費案賠 58.3 萬本息+90% 訴訟費,責任制+出勤紀錄雙踩雷

一句「業績獎金已含加班費」,可能依民法第 71 條被認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58 萬連本帶利全要補。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94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71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 · 2025-06-1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00–700 萬
本案判決
583,829
全員追溯 5 年
~200–500 萬
律師費
約 50 萬
勞動部裁罰
2–100 萬
利息(5%)
隨拖延累積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向高雄地院提起加班費等多項給付請求,援引勞基法第 11、30、84 條及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高雄地院於 114 年 6 月 17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583,829 元,及自 113 年 12 月 13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90% 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年息 5% 加給。 90% 訴訟費用配比+ 58.3 萬本金加 5% 利息,可推論為加班費計算、工時制度(變形工時或責任制)、終止契約合法性綜合爭議。最常見的錯誤是:雇主以「責任制」、「主管職」、「業務性質」為由不付加班費,但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責任制適用對象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由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否則加班費計算回歸勞基法第 24 條。 本案援引民法第 71 條,更直接點出問題:雇主可能以「業績獎金已包含加班費」、「主管不打卡」等方式規避加班費,但這些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58 萬的金額顯示加班時數累積不少,且雇主可能同時涉及未依勞基法第 30 條備置出勤紀錄、未經核備擅用責任制等問題。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責任制沒核備+業績獎金含加班費+出勤紀錄不全,58.3 萬只是冰山一角

  • 本案 58.3 萬只是單案,全員乘以 5 年追溯可破數百萬
  • 責任制未核備,加班費以平日 1.34/1.67 倍重算
  • 「業績獎金已含」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加班費仍須補
  • 90% 訴訟費 + 5% 利息持續累積 + 律師費
  • 勞動部裁罰(勞基法第 79 條)2–100 萬
勞資羅盤接手後

出勤紀錄到分鐘+責任制核備+加班費分段計算+薪資單明列,58 萬訴訟根本不會發生

  • 依第 30 條第 5 項備置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保存 5 年
  • 加班費依第 24 條按時計算(1.34/1.67/2 倍),不以業績獎金規避
  • 責任制職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書面約定
  • 變形工時依第 30 條之 1 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每月薪資單明列加班時數、計算公式、金額並由勞工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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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58 萬

是全公司類似工時制度員工 5 年內加班費追溯,集體訴訟破數百萬。

不是「責任制就不付」

是要依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書面約定,沒核備就無效。

不是「業績獎金已含」

是民法第 71 條會宣告違反強制規定的約定無效。

不是訴訟費勞工 1 成

是雇主負 90% 訴訟費 + 律師費 + 利息持續累積。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依第 30 條第 5 項備置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保存 5 年?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任一員工最近 6 個月的加班費試算表?
  3. 3責任制職務是否屬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並依第 84 條之 1 書面約定後報請核備?
  4. 4變形工時是否依第 30 條之 1 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5. 5每月薪資單是否明列加班時數、計算公式與金額由勞工簽收?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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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第 30 條、第 84 條之 1、民法第 71 條

高雄地院判命雇主給付加班費等共 58.3 萬餘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雇主敗訴並負擔主要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大部分敗訴。應給付勞工 583,829 元及自 113 年 12 月 1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9 成由雇主負擔,餘 1 成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勞基法第 11、30、84 條及民法第 71 條,可合理推論為加班費計算、工時制度(變形工時或責任制)、終止契約合法性綜合爭議。最常見的錯誤是:雇主以「責任制」、「主管職」、「業務性質」為由不付加班費,但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責任制適用對象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由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否則加班費計算回歸勞基法第 24 條(平日延長工時 1.34/1.67 倍、休息日另計、國定假日加倍)。雇主若以「業績獎金已包含加班費」、「主管不打卡」等方式規避,民法第 71 條會宣告該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58 萬的金額顯示加班時數累積不少,且雇主可能同時涉及未依勞基法第 30 條備置出勤紀錄、未經核備擅用責任制等問題。

雇主該學到什麼

加班費是勞動爭議中翻盤最難的項目,因為法律對工時計算採嚴格主義。教訓是: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要求雇主備置勞工出勤紀錄至少 5 年並逐日記載至分鐘,第 32 條規定延長工時上限與程序,第 24 條規定加班費倍數。任何「加班費已含」、「責任制」、「主管不算加班」的約定,只要未走完法定程序,全部會被認定無效。本案教訓是:與其想辦法規避加班費,不如把工時制度設計清楚——核心工時 + 彈性工時、變形工時依第 30 條之 1 取得勞資會議同意、責任制職務向主管機關核備、加班費按月結算。事後一次性賠 58 萬,遠比平時每月多付幾千元加班費昂貴。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備置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 5 年
  • 2加班費依第 24 條按時計算(1.34/1.67/2 倍),不以「業績獎金已含」規避
  • 3責任制職務須屬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並依第 84 條之 1 書面約定後報請核備
  • 4變形工時(2 週、4 週、8 週)依第 30 條之 1 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5每月薪資單列明加班時數、計算公式與加班費金額,由勞工簽收確認
建議連動檢視加班費計算機制責任制核備狀態出勤紀錄保存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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