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大部分敗訴。應給付勞工 583,829 元及自 113 年 12 月 1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9 成由雇主負擔,餘 1 成由勞工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24 條、第 30 條、第 84 條之 1、民法第 71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加班費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出勤紀錄有沒有逐日記到分鐘、保存五年,員工要副本時給得出來。
- 2加班費基數有沒有把每月固定發、與工作連動的給付算進去(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
- 3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的加班費率是不是分開計算。
- 4責任制(《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有沒有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5變形工時(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與第 30 條之 1)有沒有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話有沒有經勞資會議同意。
- 6補休是不是由員工自己選擇,期限到了沒休完有沒有折發加班費。
高雄地院判命雇主給付加班費等共 58.3 萬餘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雇主敗訴並負擔主要訴訟費用。
本案援引勞基法第 11、30、84 條及民法第 71 條,可合理推論為加班費計算、工時制度(變形工時或責任制)、終止契約合法性綜合爭議。最常見的錯誤是:雇主以「責任制」、「主管職」、「業務性質」為由不付加班費,但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責任制適用對象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由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否則加班費計算回歸勞基法第 24 條(平日延長工時 1.34/1.67 倍、休息日另計、國定假日加倍)。雇主若以「業績獎金已包含加班費」、「主管不打卡」等方式規避,民法第 71 條會宣告該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58 萬的金額顯示加班時數累積不少,且雇主可能同時涉及未依勞基法第 30 條備置出勤紀錄、未經核備擅用責任制等問題。
加班費是勞動爭議中翻盤最難的項目,因為法律對工時計算採嚴格主義。教訓是: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要求雇主備置勞工出勤紀錄至少 5 年並逐日記載至分鐘,第 32 條規定延長工時上限與程序,第 24 條規定加班費倍數。任何「加班費已含」、「責任制」、「主管不算加班」的約定,只要未走完法定程序,全部會被認定無效。本案教訓是:與其想辦法規避加班費,不如把工時制度設計清楚——核心工時 + 彈性工時、變形工時依第 30 條之 1 取得勞資會議同意、責任制職務向主管機關核備、加班費按月結算。事後一次性賠 58 萬,遠比平時每月多付幾千元加班費昂貴。
- 1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備置出勤紀錄,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 5 年
- 2加班費依第 24 條按時計算(1.34/1.67/2 倍),不以「業績獎金已含」規避
- 3責任制職務須屬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並依第 84 條之 1 書面約定後報請核備
- 4變形工時(2 週、4 週、8 週)依第 30 條之 1 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5每月薪資單列明加班時數、計算公式與加班費金額,由勞工簽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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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6-17
- 爭議主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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