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06

勞訴字第5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48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日期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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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民法第 487 條

高雄地院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給付 18 萬餘元及按月給付 27,470 元至復職日止,雇主全部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敗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給付勞工 180,132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自 113 年 3 月 1 日起按月於每月 5 日給付 27,470 元至勞工復職之日止,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典型的「不法解僱被判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至復職」案件,援引民法第 486、487、546、153 條。雇主常見的錯誤是:以「不適任」、「績效不佳」、「業務縮減」為由口頭解僱,未依勞基法第 11 條程序辦理、未給預告期間、未發資遣費,且無書面解僱通知與事由說明。法院一旦認定終止不合法,雇主即陷入「按月給付工資至復職」的雙重風險——因為民法第 487 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本案每月 27,470 元 × 拖延月數,加上既已判定的 18 萬餘元,實際支出將遠超過原本應給的資遣費。

雇主該學到什麼

不法解僱是雇主最致命的錯誤,因為它不是「賠一筆錢結案」,而是「每月持續流血到復職為止」。教訓是:勞基法第 11、12 條對終止事由與程序有嚴格規定,第 11 條須有法定事由+預告+資遣費,第 12 條懲戒解僱須符合 30 日除斥期間、重大違規且不可期待繼續僱傭。任何口頭解僱、未具明事由的離職通知、未送達的解僱信,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法解僱。一旦被判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法第 487 條的「受領勞務遲延」會啟動,雇主即便不讓勞工進公司,仍要按月付薪。本案教訓是:解僱前一定要有完整檢核——事由是否符合法條、預告是否給足、資遣費是否試算、書面通知是否送達、勞動部裁罰風險是否評估,五項全勾才能簽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前由 HR 與法務共同檢核:法定事由、預告期間、資遣費試算、書面通知
  • 2解僱通知以書面為之,明列依據之勞基法條款、事實依據、生效日期
  • 3懲戒解僱(第 12 條)須於知悉違規事實 30 日內為之,並保留調查與通知紀錄
  • 4對「不適任」勞工應先實施 PIP 績效改善計畫,留下輔導紀錄與雙方簽收
  • 5高爭議案件先評估和解可行性,避免一旦敗訴須按月給付至復職的長期成本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程序合法性PIP 績效改善制度不法解僱風險評估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之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 貳元,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分別以新台幣貳萬柒仟肆 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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