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05

小額勞動糾紛 7 萬照進法院:雇主負擔 71% 訴訟費的薪資舉證教訓

一句「7 萬塊他不會真的告吧」,可能讓你被勞動事件法推定條款一路推到 71% 訴訟費。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11號 清償債務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1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1 號 · 2025-06-05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5 萬
判決金額
71,761
訴訟費負擔
71%
律師費估算
~15 萬
其他員工連鎖
~8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7 萬元的薪資爭議,看起來不大,但勞工還是把雇主告上法院。爭議項目散落在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離職時的最後一期薪資——每一筆金額都不大,加總起來 7 萬多元。 進入小額勞動程序後,雇主想憑記憶與口頭說明回應,但勞動事件法第 37、38 條的推定規則在這裡發揮作用:工資爭議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出勤紀錄推定「勞工於該時間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拿不出完整的出勤紀錄與薪資結構表,主張就站不住。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71,761 元,及自 113 年 6 月 19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71%、原告負擔 29%。 7 萬多元的本金加上律師費、出庭時間,整體成本遠超過原本爭執金額。對中小企業而言,這是「項目散、計算錯、紀錄缺」三件事疊加的典型敗訴——金額不大,但每一個項目都是制度漏洞的縮影。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小額勞動糾紛 7 萬照進法院,律師費與 HR 工時加總後比本金更貴

  • 判決本金 71,761 元 + 自 113 年 6 月起年息 5% 利息
  • 訴訟費用 71% 由雇主負擔,律師費另計 12–18 萬
  • HR 與會計反覆出庭、整理薪資與出勤資料,耗費 6–12 個月
  • 同公司其他員工只要看到判決勝訴,會跟進提告同類項目
  • 勞檢介入時,加班費、特休結算可能再被罰 2 萬–30 萬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出勤紀錄、薪資單、離職結算三件事做齊,勞動事件法推定條款就咬不到你

  • 導入電子打卡 + 薪資系統,所有員工出勤與薪資明細自動歸檔
  • 薪資單逐項列示,員工月月簽收(紙本或電子),留下舉證憑據
  • 加班費以平均工資(前 6 個月)為基礎重算,發現短少回溯補發
  • 離職結算 SOP:最後一期薪資、特休、加班費、資遣費一張清單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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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7 萬本金

是 7 萬 + 律師費 + 出庭工時 + 71% 訴訟費用,整體成本翻倍。

不是個案爭議

是制度性「項目散、計算錯、紀錄缺」一次暴露,後面員工會跟進。

不是金額小

是勞動事件法第 37、38 條推定條款,雇主沒紀錄就沒翻盤空間。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公司其他員工只要再有一人提告,相同舉證困境會重演。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所有員工(含主管)都有完整電子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
  2. 2薪資單是否逐項列示底薪、加班費、加給、扣項,並由員工月月簽收?
  3. 3加班費計算是否以「平均工資」(前 6 個月)為基礎,而非僅以底薪?
  4. 4離職當日是否提供書面結算單,列明薪資、特休、加班費、資遣費?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任一員工近 6 個月的薪資與出勤對照?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薪資結構與出勤舉證做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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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22 條、第 24 條,勞動事件法第 37、38 條

勞工請求清償債務等,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71,761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雇主負擔 71% 訴訟費用,屬部分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應給付勞工 71,761 元及自 113 年 6 月 19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71%、勞工負擔 29%。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判決主文僅有金額與費用比例,未明列具體援引法條,但從事由「清償債務等」與勞動訴訟脈絡可合理推論:雇主在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或其他離職給付項目上有短付情形,金額落在 7 萬多元區間屬「典型小額勞動糾紛」。雇主負擔 71% 訴訟費用,代表勞工主張的多數項目獲法院支持。常見的雷區包括:1)加班費以底薪計算而非以平均工資;2)特休未休工資年度終結未結算;3)離職時未一次結清最後薪資與加班費;4)薪資結構複雜(底薪+全勤+績效)導致提繳與加班費計算基礎不一致。雖然單案金額不大,但「項目散、計算錯」是中小企業在勞動事件法生效後最常見的敗訴型態。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給付有爭執時,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第 38 條規定出勤紀錄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這兩條推定規則大幅降低勞工的舉證責任,雇主若沒有完整出勤紀錄與薪資結構表,幾乎無法翻盤。本案 71% 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正是這種「推定不利」累積出來的結果。教訓是:薪資單要列清項目(底薪、加給、加班費、扣項),出勤紀錄要逐日完整保存,特休結算要書面化。中小企業若沒有 HR 系統,至少要用 Excel 建立薪資結構表與出勤對照表,並請員工每月簽收一次,避免事後被推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完整出勤紀錄(打卡或電子簽到),至少保存 5 年備查
  • 2薪資單逐項列示底薪、加班費、各類加給與扣項,並請員工每月簽收或回傳確認
  • 3加班費以平均工資(前 6 個月工資總額)為基礎計算,不要僅以底薪
  • 4離職時當日結清最後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並出具書面結算單
  • 5面對小額勞動糾紛,先評估和解成本與訴訟成本,未必每案都要打到判決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單項目透明化出勤紀錄保存制度離職結算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6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76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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