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6-28

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
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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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69,788元及自民國113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33,20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6,18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乙○○個 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9,788元為原告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204元為原告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188元為原告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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