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1年7月11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受僱於 被告公司,擔任電子作業員,每月工資為新台幣(下同)3 萬3,300元,因訂餐反覆取消問題,被訂餐組張日嫥言語恐 嚇,身心害怕,公司人員沒有報告人資處理,反要原告辦理 離職,原告已在被告公司工作1年多,不應該被解僱,請求 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3萬3,367元。又原應休息之週六 、日,幾乎強制被要求加班,另每日工作12小時,但被告公 司僅給付10小時之工資,故請求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20萬 8,320元、休息日工資1萬4,136元、錯誤扣繳其父黃國煌之 健保費4,696元、請假扣款「免稅」675元、福利金扣款1,91 1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3,367元;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起訴狀記載估計請求之休息日工資、平日 延長工時工資合計約30萬元,但嗣後具體分項計算如上,並 追加請求錯誤扣繳其父健保費、請假扣款「免稅」、福利金 扣款部分,但未減縮聲明,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第87至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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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