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施明旭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 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施亮志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至原告施明旭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至原告施亮志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施明旭、施亮志。 六、訴訟費用(減縮部份除外)由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分別以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為原告施明旭、施亮志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