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04

營造業重大職災,原事業單位+承攬商連帶賠 492 萬,職安文件全找不到

一句「工安沒事啦,做久了都這樣」,可能在一次重大職災後變成 492 萬連帶賠償。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 · 2025-06-0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700 萬
判決金額
4,921,770
法定利息
年息 5%
律師費
約 60 萬
HR/出庭工時
約 15 萬
投標資格/商譽
約 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場營造工地的重大職業災害,勞工因事故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的職災給付只能填補一部分,剩餘的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依民法第 184、193、195 條向雇主請求民事賠償。 案件進高雄地院。法院攤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26 條(承攬商管理、危害告知):雇主對承攬商有沒有完成資格審查?同一場所共同作業前有沒有召開協議組織會議?危害告知書有沒有交付承攬商與其勞工並簽收? 雇主拿不出完整的書面證據鏈。同時,民法第 193 條的勞動能力減損賠償,計算基礎是勞工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全部薪資差額,動輒數百萬;第 195 條的慰撫金再加上去,總金額超過 490 萬並不意外。 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 4,921,770 元及自 112 年 2 月 2 日起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 60% 由被告連帶負擔。對營造業來說,這個案子的意義是:職災投資(教育訓練、安全設備、承攬商管理)的成本,遠低於一次重大職災的賠償。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職安管理沒到位,一次重大職災 492 萬連帶賠+千萬等級暴險+公共工程資格受損

  • 連帶賠償 492 萬本金+自 112 年 2 月起年息 5% 利息
  • 60%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律師費(一審)約 50–80 萬
  • 勞動部勞檢處分、職安違規紀錄影響公共工程投標
  • 若多位勞工同時受傷或勞動能力減損嚴重,總額可破千萬
  • 勞工保險條例職災給付只填補一部分,剩餘全部由雇主民事賠償
勞資羅盤接手後

職安四件套到位(管理計畫+協議組織+危害告知+責任險),重大職災有書面盾牌與財務緩衝

  •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資格審查+教育訓練+定期查核
  • 同一場所共同作業前召開職安法第 26 條協議組織會議並留紀錄
  • 危害告知書作業前交付承攬商與其勞工,簽收留底
  • 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分散重大職災賠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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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492 萬

是民法第 193 條的勞動能力減損,計算到勞工法定退休年齡,總額可破千萬。

不是承攬商出事

是職安法把原事業單位拉進連帶責任圈,發包出去也不代表責任沒了。

不是判賠就結束

是勞檢處分、勞動部備查、公共工程投標資格全部連帶受影響。

不是這個工地

是公司所有工地的承攬商管理、危害告知、協議組織紀錄,被一起檢視。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有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含資格審查、教育訓練、定期查核?
  2. 2同一場所共同作業前是否召開職安法第 26 條協議組織會議並留紀錄?
  3. 3危害告知書是否於作業開始前交付承攬商與其勞工並簽收?
  4. 4是否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足以涵蓋重大職災?
  5. 5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是否通報主管機關、保全現場、啟動內部調查?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個工地開工前先把職安四件套全部備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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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26 條、民法第 184、193、195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

高雄地院職業災害案件,雇主與相關方應連帶給付勞工 492 萬 1,770 元及法定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60%,雇主敗訴金額重大。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勞工 4,921,770 元及自 112 年 2 月 2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60%,原告負擔 40%。本判決得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為重大職業災害案件,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26 條(承攬商管理、危害告知)與民法第 184、193、195 條(侵權行為、增加生活上需要、慰撫金)被判連帶賠償近 500 萬元。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以下幾項未盡到義務:1)對承攬商的安全衛生管理未盡查核責任(職安法第 25 條);2)共同作業場所未完成危害告知與協議組織(職安法第 26 條);3)勞工發生職災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的職災給付僅能部分填補,剩餘損害(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仍須由雇主依民法賠償。實務上重大職災賠償金額高達數百萬,多半來自「勞動能力減損」與「慰撫金」兩項——勞工因職災導致部分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依民法第 193 條的賠償可以是終身性的給付。本案 492 萬的金額,幾乎可以斷定包含這兩塊。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災賠償的天花板,是「勞工終身的勞動能力減損」。教訓是:職安法第 25、26 條的承攬商管理與危害告知,是法院判定雇主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核心依據。一張危害告知書、一份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一份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平時不做,事故發生時什麼都拿不出來。再者,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賠償金額放大的關鍵,因為計算基礎是勞工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全部薪資差額,動輒數百萬。第 195 條的慰撫金再加上去,總金額破千萬並不罕見。給雇主的啟示是:職安投資(教育訓練、安全設備、承攬商管理)的成本,遠低於一次重大職災的賠償。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含安衛資格審查、教育訓練、定期查核
  • 2同一場所共同作業前完成職安法第 26 條協議組織會議並留書面紀錄
  • 3危害告知書於作業開始前交付承攬商與其勞工,並簽收留底
  • 4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與雇主意外責任險,分散重大職災賠償風險
  • 5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保全現場、啟動內部調查並留完整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承攬商安衛管理共同作業協議組織雇主責任險投保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2萬1,77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2萬1,77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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