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高雄地院職業災害案件,雇主與相關方應連帶給付勞工 492 萬 1,770 元及法定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60%,雇主敗訴金額重大。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勞工 4,921,770 元及自 112 年 2 月 2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60%,原告負擔 40%。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案為重大職業災害案件,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26 條(承攬商管理、危害告知)與民法第 184、193、195 條(侵權行為、增加生活上需要、慰撫金)被判連帶賠償近 500 萬元。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在以下幾項未盡到義務:1)對承攬商的安全衛生管理未盡查核責任(職安法第 25 條);2)共同作業場所未完成危害告知與協議組織(職安法第 26 條);3)勞工發生職災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的職災給付僅能部分填補,剩餘損害(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仍須由雇主依民法賠償。實務上重大職災賠償金額高達數百萬,多半來自「勞動能力減損」與「慰撫金」兩項——勞工因職災導致部分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依民法第 193 條的賠償可以是終身性的給付。本案 492 萬的金額,幾乎可以斷定包含這兩塊。
職災賠償的天花板,是「勞工終身的勞動能力減損」。教訓是:職安法第 25、26 條的承攬商管理與危害告知,是法院判定雇主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核心依據。一張危害告知書、一份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一份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平時不做,事故發生時什麼都拿不出來。再者,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賠償金額放大的關鍵,因為計算基礎是勞工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全部薪資差額,動輒數百萬。第 195 條的慰撫金再加上去,總金額破千萬並不罕見。給雇主的啟示是:職安投資(教育訓練、安全設備、承攬商管理)的成本,遠低於一次重大職災的賠償。
- 1建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含安衛資格審查、教育訓練、定期查核
- 2同一場所共同作業前完成職安法第 26 條協議組織會議並留書面紀錄
- 3危害告知書於作業開始前交付承攬商與其勞工,並簽收留底
- 4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與雇主意外責任險,分散重大職災賠償風險
- 5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保全現場、啟動內部調查並留完整紀錄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2萬1,77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2萬1,77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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