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黃柏升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擔任被告所屬松明輪 之管輪見習員,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1,480元、津貼25,6 70元,僱傭期間為3個月,於任職期間之103年2月25日因牙 痛而請假,並於同年月00日下船,然並非終止兩造間之僱傭 契約,惟被告未再徵詢原告有無上船意願,即片面終止兩造 間之僱傭契約,並於103年3月3日將原告之勞保退掉,此乃 非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終止,應依船員法第39條第3款 規定給付3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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