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4-12

勞訴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等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日期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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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賴曉淳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官翰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顧客服務員,工 作内容為門市銷售,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即被 告之明哲分店(下稱明哲店),每月工資約新台幣(下同)9, 435元至21,702元不等。原告於111年1月9日晚間22時46分至 被告之察哈爾分店(下稱察哈爾店)消費,結帳時指責店員對 於優惠折扣不甚熟悉,惟幾個禮拜後,原告竟從任職公司的 林姓店長處得知,訴外人即察哈爾店某位正職員工將當日消 費之事告訴她,並透漏原告平常於該店的消費細節、與藥師 的關係等個資,故原告以顧客及員工身分不斷對被告申訴, 然皆遭被告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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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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