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5-06-30

勞訴字第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1
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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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事由)、民法第 195 條(人格權侵害)

勞工以侵權行為與勞基法第 11 條相關事由請求雇主損害賠償,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雇主於本案守住防線。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告(勞工)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雇主無須給付賠償。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最終由雇主勝訴,並非典型「雇主違法被打臉」的案例。從原告同時援引侵權行為(民法第 195 條)與勞基法第 11 條來看,常見爭點是勞工主張雇主以非法手段資遣,或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人格權、健康權侵害(例如職災、職場霸凌)。對雇主而言真正的風險點通常不在「最後是否打贏官司」,而在於:是否有完整的解僱前評估紀錄、是否有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做最後手段性審查、是否在資遣當下同步給付預告工資與資遣費、以及對職場安全衛生與主管行為的管理是否留下可佐證的紀錄。一旦這些前置動作缺漏,就算事實面站得住腳,光是程序與舉證瑕疵就會讓法院傾向勞工。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應把「勝訴」當成事後檢驗,不是事前策略。本案值得學習的是:當勞工同時打侵權行為與勞動契約終止兩條戰線時,雇主必須能拿出兩套證據鏈——一是解僱合法性(事由、程序、最後手段性、預告與資遣費),二是日常管理合規性(職安、工時、薪資結構、主管管理行為的合理性)。建議公司在每一次資遣或調職決定前,就建立內部評估表,記錄事由、嘗試過的替代方案、與勞工溝通紀錄、最後決定的理由與核准人。同時對於職場人身傷害、騷擾類指控,應有清楚的內部申訴與調查流程紀錄,以避免一旦勞工提告,公司只能事後拼湊證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資遣評估表」標準範本,紀錄事由、替代方案、最後手段性審查與核准主管,並保存至少 5 年
  • 2解僱當日同步出具書面解僱通知、預告工資與資遣費計算明細,由勞工簽收
  • 3對於職場安全、霸凌、騷擾類申訴,建立 7 日內啟動調查的內部 SOP 與書面結案報告
  • 4主管做出涉及勞工權益的決定時,要求以郵件或系統留存紀錄,避免僅以口頭指示
  • 5定期(每年)由外部勞動法顧問或律師審查資遣個案文件齊備度
建議連動檢視資遣決策紀錄完整性職場霸凌/騷擾申訴 SOP主管管理行為留痕機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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