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2025-04-10

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日期
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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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勞動契約,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1日 起受僱於被告,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4,688元。被告 惡意調動原告,於113年7月30日通知原告自113年8月1日至 南港專櫃報到,原告乃於113年7月31日申請離職,離職公文 程序尚未完成,被告即關閉視窗,以致原告無法打卡,被告 惡意資遣原告,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動基 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原告給付資遣費66,485元、預 告薪資34,688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17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3年7月31日自行申請離職,被告於113 年8月1日同意原告離職,並關閉考勤系統,原告自不得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間為勞動契約關係,原告自108年9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受僱於被告,平均薪資為34,688元(見本院卷第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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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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