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2025-05-14

勞簡字第3號 給付存款利息差額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3
日期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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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84-2 條(年資結算)、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新舊制銜接)

農會員工請求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定存利息差額,法院認原告主張無理由,駁回其訴,判命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29 萬餘元利息差額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全部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農會)已正確處理 104 年 1 月 1 日適用勞基法時的「舊制年資結清」程序,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先行發給退休金 202 萬餘元,並以定期存單方式儲存於信用部供員工日後領取,最終獲法院認定無爭議。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勞工退休金制度新舊制轉換(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上路)或農會、學校、醫院等特殊體系適用勞基法時,未明確結清舊制年資、未交付書面結算明細、未取得員工簽認;多年後員工以「年資未結清」或「結算金額不足」為由主張,雇主因缺乏書面證據而敗訴。本案雇主走完「結算 → 發放 → 定存留存」的完整流程,並保留帳號紀錄,才能在訴訟中清楚舉證。

雇主該學到什麼

年資結清是退休金爭議中最常被翻舊帳的議題。本案的成功經驗顯示:雇主進行舊制年資結清時,必須做到三件事——以書面通知員工結算基準與計算公式、取得員工簽認的結算同意書、保留付款憑證或專戶留存紀錄。員工如不主動領取,亦應以定存、信託或專戶方式留存,並向員工書面說明領取方式,避免日後被主張「未實際給付」。此外,農會、學校等特殊體系適用勞基法的時點與一般企業不同,員工容易混淆,雇主應主動製作「年資轉換對照表」,明確標示適用勞基法前的舊制年資、適用後的新制年資與結算狀態。本案的勝訴關鍵在於「文件完整、流程清楚」,這正是其他類似案件雇主敗訴的反面。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舊制年資結清流程文件化:結算公式、基準日、員工簽認書、付款憑證一份不缺,全數歸檔至少 10 年。
  • 2結清金額如未當場給付,應以定存、信託或專戶留存,並交付存單影本或通知書,避免員工主張未實際給付。
  • 3製作每位員工的「年資結算對照表」,標示適用勞基法前/後年資、結清狀態、新制提繳起始日。
  • 4退休金制度切換或法令適用變動時,主動發給員工書面說明並開員工說明會,留下出席紀錄。
  • 5農會、學校、醫院等特殊體系雇主,請勞動法顧問協助確認適用勞基法時點與結算正確性。
建議連動檢視舊制年資結清檔案退休金制度切換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0萬4,181元。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請 求被告給付29萬8,768元等情。經核,上述聲明之變更,僅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述說明,於法尚無不合,自 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為編制內員工,並於104 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被告並因此依農會人事管理辦 法之規定為原告結清舊制年資,先行發給退休金計202萬6,8 63元,並以定期存單方式,儲存於被告信用部(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嗣後系統轉換而變更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稱系爭104年定期存款)。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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