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 第4040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債務人林志 凱(下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2年 度司執字第516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且併入111 年度司執字第22110號執行事件在案。嗣於112年6月12日經 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命被告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1,017元及利息、違約金債權範圍內,將債務人對被告之 每月薪資債權全額3分之1,按月移轉於原告(下稱系爭移轉 命令)。而被告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未表示異議,惟迄未 依系爭移轉命令給付原告。又按勞動部公告112年度基本工 資為2萬6,400元,每月得扣押薪資債權全額3分之1,故依系 爭移轉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112年4月至112年10月之薪資扣 押款共計3萬3,800元。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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