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024-05-27

勞上易字第4號 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
日期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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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主張: ㈠伊為被上訴人臺東縣池上鄉農會(下稱池上農會)之員工,於 民國111年7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檢 查人員(下稱金檢人員)至池上農會視察時,伊僅禮貌性遞交原 印有農會供銷部匯款帳號(下稱供銷部帳號)名片(下稱系爭遞 名片事件),無影響金融檢查之意。被上訴人黃惠銘(下逕稱 其名,與池上農會合稱被上訴人)竟於同日以簽呈(下稱系爭 簽呈)稱伊提供供銷部帳號與金檢人員,企圖影響查核報告, 損及池上農會形象(下稱系爭言論①),復於111年7月11日人事 評議會(下稱系爭人評會),以對伊稱「你有跟他們講說那帳 戶有問題嗎」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②),施以言語霸凌, 侵害伊名譽權。池上農會對黃惠銘上開行為未進行預防及調查 ,違反伊與池上農會間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及勞工 法令,有違反保護他人法令及債務不履行致侵害伊名譽權之情 事。故被上訴人對伊因名譽受損所生精神痛苦之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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