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賴清明,於訴訟中之113年3月13 日變更為許英妹,有花蓮縣儲蓄互助社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及 花蓮縣政府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113頁),並已 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07頁),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花蓮縣富源儲蓄互助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03年4月14日起受僱於被 上訴人,約定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6,400元,惟自111年 間起,被上訴人之前法定代理人(下稱前被上訴人法代)即 多次脅迫要求上訴人遞辭職簽呈,並在112年1月7日召開臨 時理事會會議,並該次會議討論上訴人續任一事,惟會議紀 錄記載上訴人諸多不實之缺失,更於末尾要求找尋適當之專 職人員(詳原審卷第30頁),此無非重申並要求上訴人離職 ,脅迫意味至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