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024-04-30

勞訴字第19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81條民法第30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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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 判例參照),獨資商號,雖依行政法令而得以商號名稱對外 營業,惟該商號為出資經營者之替代,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 屬出資經營者,非謂該商號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亦即該商 號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交易上之一切行為,均為該商 號負責人之行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即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而不同之商號負責人即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上人 格即不同一,換言之,獨資商號並非法人組織,商號本身並 無權利能力,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是獨資商號所為之法 律行為,其效果應發生於出資人與其相對人間。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681條民法第3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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