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025-05-23

勞訴字第1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日期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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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93 條、第 217 條(與有過失)

勞工因職業災害請求雇主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250,089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駁回其餘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 250,089 元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5%、原告負擔 95%。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93 條(不法侵害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第 197 條(時效)、第 217 條(與有過失),核心爭點為「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是否有過失」與「勞工是否與有過失」。從訴訟費用分擔(雇主 5%、原告 95%)可推論,法院認定勞工本身對災害發生負主要責任(與有過失),但雇主仍未能完全免責——可能是雇主在事前未提供足夠的安全教育訓練、未提供合格的個人防護具、或未對作業環境危害進行充分告知。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第 59 條)是「無過失責任」,雇主不能以勞工自身過失免責;但民法侵權部分(民法第 184 條)則可依第 217 條與有過失減輕雇主責任。本案 250,089 元獲准且雇主仍敗訴 5%,顯示法院認定雇主在「注意義務」上仍有少量疏失,例如未留下安全訓練簽到表、未提供書面危害告知。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業災害的法律責任結構是「雙軌制」:一是勞基法第 59 條的職災補償(無過失責任,必賠醫療費、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二是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損害賠償(過失責任,可依與有過失減輕)。許多雇主以為「員工自己不小心」就可以免責,這只在民法侵權部分成立,職災補償的工資補償(原領工資直到能上班或滿 2 年)與醫療費仍須全額負擔。本案雇主即使法院認定勞工與有過失達 95%,仍因侵權部分 5% 須給付 250,089 元——這正是「雇主舉證自己已盡注意義務」的價值所在。建議雇主把職安訓練、危害告知、個人防護具發放,全部書面化並由員工簽認;未來訴訟若能證明雇主已盡所有法定注意義務,民法侵權部分可完全免責,只剩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義務(且可由勞保職災給付抵充)。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安法第 32 條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保留簽到表與測驗結果至少 3 年。
  • 2對危險物、有害物作業,依職安法第 10 條告知作業危害,並以書面交付勞工簽收。
  • 3提供合格之個人防護具(CNS、CE 認證),發放時雙方簽認領用紀錄。
  • 4職災發生 8 小時內依職安法第 37 條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啟動內部調查、保存現場照片。
  • 5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職災補償時,明確區分「無過失責任之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並依勞保職災給付抵充。
建議連動檢視職安教育訓練紀錄危害告知書面化個人防護具發放職災通報與調查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8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50,0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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