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024-03-22

勞訴字第11號 返還不當得利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2條民法第18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日期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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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①何秋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7,619元 、吳介雍應給付原告743,621元,及均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卷295、297、325頁)主張:兩造間無僱傭關係 ,原告卻為被告繳納有關勞健保、提撥勞退金等雇主應負擔 之費用,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被告答辯聲明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二、兩造不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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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2條民法第1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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