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2024-05-03

勞簡上字第3號 給付薪資等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日期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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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起訴主張其自108年10月24日起至111年 5月1日止受僱於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20日特別休假日未 休,按終止勞動契約前最近一個月之月平均工資25,250元計 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特休 未休工資16,833元。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兩造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二、本院之判斷: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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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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